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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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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管,保证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四川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川学位〔2014〕17号)、《四川轻化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川轻化学位〔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包括校外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校外抽检)和校内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校内抽检)。

第三条 校外抽检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校外抽检范围、程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论文”)的认定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校内抽检是指由校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一)抽检时间和范围:原则上每年9月份启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抽检方式和比例:以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抽检名单由校学位办随机抽取。原则上按照总量的15%抽取,每个学位授权点最少不低于2篇,适当加大在上次抽检中有“问题论文”和存在“不合格”意见的学位授权点的抽检比例。

在上一次学位论文抽检中有“问题论文”和存在“不合格”意见的论文指导导师所指导的论文属必抽范围。

(三)论文调取方式:校学位办根据抽检名单直接调取研究生毕业时的存档论文进行送审。

(四)论文送审方式:采取第三方平台全委托送审方式进行论文送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五)“问题论文”的认定: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问题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问题论文”。

第三章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学位授权点或学院的处理:

(一)责成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针对“问题论文”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书面检查,并对“问题论文”导师进行硕士论文质量约谈,召开授权点硕士导师“问题论文”整改专题会议,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二)在论文抽检中每1篇“问题论文”扣减下一年度划拨给该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1万元,同时扣减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连续2年出现“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问题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经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五年内不得再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对导师的处理:

(一)校内论文抽检中若出现“问题论文”,该导师所指导的下一年度的论文列为必抽检论文。若再次出现“问题论文”,将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2年。

(二)校外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3年;若在下一年度的校外抽检中仍出现“问题论文”,取消该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

(三)五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问题论文”,取消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

第七条 对学位获得者的处理:

(一)由学院将抽检结果反馈给论文作者本人,论文作者须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后申请重新答辩。

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按照常规程序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超过两位盲审专家评议意见认为“不合格”的,本次申请答辩自行终止。若有一位专家评议意见认为“不合格”,可再组织两位专家开展“盲审”,“盲审”通过,可参加重新答辩;再次“盲审”若仍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本次答辩申请自行终止。

参加重新答辩通过的保留其获得学位。拒不修改、“盲审”不通过或参加重新答辩未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将按照程序注销学位证书。

(三)论文“盲审”和重新答辩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论文作者自理。

第八条 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专家认为有舞弊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问题论文”范围,不具有修改后重新答辩的资格,并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问题学位论文涉及学科及导师的处理办法》(川理工学位〔2016〕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轻化工大学学位办负责解释。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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