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一)学位申请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责,具有确保学位论文没有作假行为的义务。
(二)学位申请人应当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与写作,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提交、送审和答辩。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研究、撰写等过程予以指导,对其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要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对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等环节把关,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六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院要加强对学位论文创新性和文字重复率的审查,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制度,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督促学院执行学校有关质量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四章 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国际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核实,组织至少三名同行专家对作假行为进行评估,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给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对处理结果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决定。
第十条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具体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学院,学校将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川理工学位〔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gly】